摘要: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产品资讯我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开始试行(1)电子病历在我们目前的医疗界还属于新鲜事物,所以之前国内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电子病历规范日前,卫生部发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国内的电子病历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产品资讯我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开始试行(1) 电子病历在我们目前的医疗界还属于新鲜事物,所以之前国内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电子病历规范日前,卫生部发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国内的电子病历有了统一的规范 为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卫生部日前发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这是我国最新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图形、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术前平均住院日、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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